在之前的CBAM官方解答系列文章中,我们已全面且详尽阐述了过渡期的计算与报告等核心要点。而对于涉及的6大类产品,官方更是贴心地提供了各自的注意事项,下面一起来看:
水泥
问:水泥属于复杂商品吗?
是的,因为水泥的前体材料是熟料,而熟料也在CBAM管控范围内。
化肥
问:化肥生产过程中的放热化学反应是否算作直接排放?
是的,具体包括:
1)反应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如有机化学品在氧化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碳;
2)天然气在转化为氢气的过程中也会产生相应的排放。
问:结合在尿素中的二氧化碳能否算作负排放?
不能。根据欧盟排放交易计划的规定,尿素中的二氧化碳并不计入负排放的范畴。
因此,在报告排放量时,尿素中的二氧化碳不享受任何抵扣。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产生并随后转移到尿素生产中的二氧化碳,同样会被视为合成氨生产中的排放量。
氢气
问:作为CBAM商品的氢,与可再生能源指令(欧盟)2018/2001("RED II")之间有什么联系?
若氢气生产符合委员会委托条例(EU)2023/1184(1),则其可采用零电力排放系数。
这意味着,在RED II框架下,氢气“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RFNBO)认证,可用来证明其零间接排放的特性,无需双重认证。
若氢气未能获得此类认证,则需要根据《实施条例》附件III的规定来确定间接排放量。
钢铁
问:在计算钢铁产品的内含排放量时,边界计算是否包括石灰窑或焦炉厂等辅助工序?
系统边界不包括石灰窑和焦炉厂。因为这些工厂生产的产品(石灰和焦炭)并不在CBAM管控范围内。因此,石灰和焦炭也不被视为前体材料。
系统边界包括纯水和压缩空气等辅助材料的生产。
问:铁矿石球团是否属于CBAM管控的范围?
是的。铁矿球团(CN代码:2601 12 00),所指的是“除焙烧铁黄铁矿以外的团聚铁矿石和精矿”。
在钢铁生产过程中,会被视为生产生铁或直接还原铁(DRI)的重要前体材料,即“烧结矿”。
问:能否将一个钢铁厂划分为多个装置?
可以将一个钢铁厂区划分为不同的装置。如果一个钢厂内存在不同的生产流程,则需要将其进行独立划分。
此外,划分装置有助于进行更详细、更透明地监控。例如,可以将焦炉和石灰生产视为单独的装置,因为它们的排放量不会计入钢铁的内含排放量中。
CBAM方法充分考虑了前体材料的排放,因此对于装置的划分不应该影响钢铁产品最终的内含排放量的结果。
问:CBAM报告中“钢厂识别号”一栏应填写什么?
“钢厂识别号”,也称“热量号”,主要用于标识钢材的生产厂家或生产炉次。
若存在多个不同的热量编号,建议注释说明;若仅有少量热量编号,则可一次性完整填写。
“钢厂标识号”是选填项。
铝
问:产品的具体内含排放量是否应按不同合金等级分别确定?
具体的内含排放量通常是根据综合商品类别来确定的,除非某个装置采用了不同的生产路线。
一个综合商品类别可能包括多个不同CN代码的商品。即便在同一CN代码下,合金元素的含量或所用废料的比例也可能存在差异。尽管如此,在过渡期内,仍允许按综合商品类别来报告内含排放量。
运营商可自愿针对特定产品或产品组,进行更细致的内含排放量计算。
电力
问:谁是电力进口的CBAM申报人?
一般来说,进口商指的是报关单中标注为“进口商”的实体。
在涉及进口电力的特殊情况下,若输电容量是通过明确的容量分配来确定的,那么那些已获分配进口容量并指定其为进口容量的主体,应被视为在其申报进口电力的成员国中负责CBAM申报的实体。
问:电力排放因子与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有何区别?
而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则特指基于化石燃料燃烧的发电源的加权平均排放因子。因此,在同一地理区域内,二氧化碳排放因子通常会高于电力排放因子。
在过渡期内,电力产品可以使用默认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来确定直接内含排放量。其他产品则可以使用默认电力排放因子来确定间接排放量。
问:应使用哪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进口电力的默认值是根据欧盟委员会可获取的最佳数据来确定的,这些数据针对的是第三国、第三国集团或第三国内的某一地区。
在过渡期内,采用国际能源机构(IEA)提供的各国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作为默认值,这些排放因子基于五年的平均数据计算得出。这些默认值由欧盟委员会在CBAM过渡登记平台中提供。
当没有特定的默认值可用时,应使用欧盟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该因子同样基于国际能源机构(IEA)的数据,并通过CBAM过渡登记平台提供。
当报告人提交基于官方和公开信息的充足证据,证明适用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低于上述各点所规定的值时,报告人可根据《实施条例》中定义的方法确定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问:报告电力的实际内含排放量有哪些要求(即所谓的“条件性”)?
如果符合CBAM法规要求,则可以使用特定发电装置的实际排放数据。其满足的条件如下:
1)经授权的CBAM报告人与位于第三国的电力生产商之间的购买协议涵盖了申报适用实际内含排放量的电力;
2)生产电力的装置直接与欧盟输电系统相连,或可以证明在出口时,该装置与欧盟输电系统之间的任何网络点都不存在网络拥塞;
3)发电设施每千瓦时电力的化石燃料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超过550克;
4)申请使用实际内含排放量的电力已被原产国、目的国以及(如有)每个过境国的所有负责输电系统运营商确定了分配的互联容量,且所确定的容量与装置生产电力的时间段相同,该时间段不得超过一小时。
问:在CBAM中报告电力情况时,是否考虑通过非欧盟国家过境?
对于作为CBAM货物的电力,相关的第三国就是电力生产的原产国,CBAM报告中无需考虑过境国的排放因子。
问:确定电力内含排放的系统边界是什么?
只考虑电力生产过程中的二氧化碳的直接排放。例如不考虑风力涡轮机的生产和安装等上游环节所产生的排放。
来源:瑞欧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