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4日,越南发布G/TBT/N/VNM/433号通报:食品中真菌毒素污染限量国家技术法规草案。
该法规规定了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及相关管理要求,适用于在越南境内进口、生产、经营相关食品的组织和个人。
1. 真菌毒素限量标准
法规详细规定了以下几类真菌毒素在不同食品中的最大限量(ML, Maximum Level),单位为 μg/kg:
黄曲霉毒素 (Aflatoxin):
规定了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总量及黄曲霉毒素M1在花生、各类坚果、干果、谷物及其制品、香料、乳制品以及婴幼儿食品中的限量。
赭曲霉毒素A (Ochratoxin A):
规定了在未加工谷物、谷物制品、葡萄干、咖啡、葡萄酒、香料、甘草制品及婴幼儿食品中的限量。
棒曲霉素 (Patulin):
规定了在苹果汁、苹果酒、苹果酱及婴幼儿食品中的限量。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Deoxynivalenol):
规定了在未加工谷物、谷物粉、面包糕点及婴幼儿食品中的限量。
玉米赤霉烯酮 (Zearalenone):
规定了在未加工谷物、玉米油、玉米制品及婴幼儿食品中的限量。
伏马菌素总量 (Fumonisin):
规定了在未加工玉米、玉米粉及玉米制品中的限量。
2. 管理要求
标签: 食品标签需遵守政府第37/2026/N?-CP号法令的规定。
自我声明与注册: 属于本法规管理范围的食品,其生产和经营组织、个人必须依据符合ISO 17025标准的检验室或国家指定检验室的检验结果,进行产品自我声明或产品声明注册。
3. 过渡性条款
在本法规生效前已生产、已获得产品声明注册或已完成自我声明但不符合新规的产品,可继续进口、经营和流通,直至产品保质期结束(食品安全预警情况除外)。
对于已获声明但生产商标准不符合新规的产品,相关组织和个人需调整其生产商标准以符合新规,并按规定进行通报。
4. 取样与检验方法
取样: 按照科学技术部第01/2024/TT-BKHCN号通告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检验方法: 法规附录中列出了用于检测各类真菌毒素的参考方法,主要引用了AOAC(国际官方分析化学家协会)的标准方法。法规指出这些方法并非强制,也可使用其他定量限符合法规要求的检验方法。
该通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12日,拟批准日期为2026年9月,拟生效日期为自签署之日起12个月。(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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