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对5类化学品+9种含汞产品实施严格管控
日期:2025-07-10 作者: 浏览:30次

近日,新加坡国家环境局(NEA)发布两则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新加坡针对 5 类有害化学品和 9 种含汞产品的管控措施。

NEA 认为,这些有害化学品及产品会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危害和影响,主动对其进行管制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新加坡对《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以及《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义务。

 

一、长链全氟羧酸类物质和中链氯化石蜡

2025 年 1 月 31 日,新加坡《环境保护和管理法》(EPMA)和《环境保护和管理(有害物质)条例》(EPM(HS)条例)修改单正式发布,LC-PFCAs,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和 MCCPs 被列为有害物质,其生产、进口、出口、销售、商业性持有、存储、使用及运输等活动实施许可制度,且未提供任何豁免条件。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涉及这两类化学品及含有目标化学品的混合物的相关活动,均需持有 NEA 颁发的相关许可证明才可在新加坡境内进行。

在 2025 年 4 月 28 日至 5 月 9 日期间举行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鹿特丹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二次(COP-12)大会上,与会缔约国通过决议将 LC-PFCAs 和 MCCPs 列为需淘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管制,并提供特定豁免条件,但并未设定具体淘汰日期。

作为缔约国,新加坡积极采取行动,对这两类化学品进行严格管控,且目前并未采纳公约下的豁免条件。NEA 鼓励行业利益相关者采取行动逐步淘汰 LC-PFCAs 和 MCCPs。

针对这两类化学品在新加坡 EPMA 法案下的特定豁免,NEA 表示会在进行评估后,对于没有可行替代方案的某些用途提供豁免。

 

二、毒死蜱

毒死蜱(Chlorpyrifos/ Chlorpyriphos)目前被列在新加坡 EPMA 法案附表 2 中的“用作杀虫剂的磷化合物”条目下,作为有害化学品进行管制。其相关活动需事先获得 NEA 颁发相应许可,特定浓度或特定制剂形式可豁免。

2025 年 4 月 28 日,NEA 将 EPMA 及 EPM(HS) 条例的修改单草案通报 WTO,拟扩大毒死蜱的管控范围,将所有浓度和所有制剂形式的毒死蜱都纳为有害物质进行管控。

在 COP-12 大会上,与会缔约国通过决议将毒死蜱列为需淘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管制,对全球逐步淘汰奠定了基础。

NEA 计划最快将于 2026 年第一季度实施这项修订,将毒死蜱单独列为一种有害化学品进行管制,取消所有现有豁免。

 

三、9类含汞产品

以下 9 种含汞产品已经被列入《水俣公约》附录 A,并需在 2024 年底前逐步淘汰:

  • 用于普通照明用途、不超过 30 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 5 毫克的带集成镇流器的紧凑型荧光灯;
  • 用于电子显示的所有长度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
  • 体积描记仪中使用的应变片;
  • 熔体压力传感器、熔体压力变送器和熔体压力感应器(不包括在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电气和电子测量仪器);
  • 汞真空泵;
  • 轮胎平衡器和车轮平衡块;
  • 照相胶片和相纸;
  • 卫星和航天器的推进剂;
  • 每个电桥、开关或继电器的最高含汞量为 20 毫克的极高精确度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及用于监控仪器的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用于研发目的的除外)。

上述 9 种含汞产品已被纳为有害物质,在新加坡 EPMA 法案和 EPM(HS) 条例下进行监管。

NEA 近日发布的公告,旨在明确这 9 种含汞产品在新加坡的禁令措施:自2025 年 8 月 1 日起,新加坡将禁止这些含汞产品的进口、出口和制造;在生效日期前进口的现有库存可在新加坡本地使用和销售,直到耗尽。

 

四、丁硫克百威和倍硫磷

在 COP-12 大会上,与会缔约国通过决议,将丁硫克百威(Carbosulfan)和倍硫磷(Fenthion)列入《鹿特丹公约》附录 III,其在国际贸易中需遵循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

在新加坡,自 2025 年 10 月 22 日起,丁硫克百威和倍硫磷(活性成分含量为 640 克/升或以上的超低容量(ULV)制剂)的进口和出口需遵循 PIC 程序。

出口商应在预期出口日期前至少一个月向 NEA 的化学品控制与管理部(CCMD)提交相关信息(如化学品名称,SDS,出口目的/化学品的预期用途、进口商信息等),且每次出口都需获得 CCMD 的事先批准。

来源:瑞欧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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