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9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提交G/SPS/N/KOR/822号通报,计划修订《进口食品安全控制特别法》。本次修订要求,使用可再生原材料(指经处理以实现已使用过的器具、容器和包装物再利用的原材料)制成的进口器具、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按照《食品卫生法》第9-2条的规定,就所使用的原材料获得食品药品安全部部长的许可。
现行《食品卫生法》规定了作为器具及容器、包装制造原材料而适合使用的再生原料的标准并予以公示,同时规定禁止销售使用未获许可的再生原料制造的器具及容器、包装,或为销售目的而制造、进口、储存、运输、陈列或用于营业。然而,现行法律并未对使用进口再生原料制造的器具及容器、包装制定相关标准,因此存在消费者安全隐患。鉴于此,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拟规定使用进口再生原料制造的器具及容器、包装所使用的再生原料,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标准获得许可。
使用再生原料制造的器具及容器、包装的要求
① 欲进口使用再生原料(指为使已使用的器具及容器、包装得以再次使用而处理的原料物质,以下同)制造的器具及容器、包装者,须就该等器具及容器、包装制造所使用的再生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第9条2点规定的标准,获得食品药品安全处处长的许可。
② 欲依第①项规定获得许可者,须附上总理令规定的文件,向食品药品安全处处长提出申请。
③ 食品药品安全处处长收到依第②项提出的申请后,可要求申请许可者提交确认安全性等许可所需的资料。
④ 食品药品安全处处长如认为符合第①项规定的标准,应依第①项规定给予许可,并应按照总理令的规定颁发许可书。
⑤ 食品药品安全处处长应对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第④项许可者,撤销其许可。
⑥ 除第①项至第⑤项规定的事项外,有关许可程序、许可书颁发程序等所需详细事项,由总理令规定。
任何人不得销售使用未依第①项规定获得许可的再生原料制造的器具及容器、包装,或为销售目的而进口。
该通告评议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18日。
来源:标准国际化暨成都技术性贸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