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一、概述
(一)概念:外汇是国外汇兑的简称,概括为外币或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为货币行政当局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国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n 我国所指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其他外汇资产。
n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n 外汇管理是对非主权货币的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行为;狭义上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n 外汇管理的内容: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储备资产管理、汇率和市场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平衡表: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储备资产、净误差与遗漏。
n 1994年汇率并轨,1996年12月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指一国对经常项目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安排或者多重货币安排。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和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
n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建立于1991年1月1日,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贸易项下真实性审核的主要措施,最早实现由事前管理向事后管理的转变,最早运用电子系统进行管理。主要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n (二)目的: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在贸易背景真实基础上,督促出口单位及时足额收汇,提高收汇率,防止外汇资金流失或非出口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混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n (三)特点:一是将海关的“货物流”信息和银行的“资金流”信息进行核对,进而完成对出口收汇贸易真实性的审核;二是体现扶优与限劣并举的政策导向,根据企业贸易真实性信誉程度,实行法人分类管理,形成总量监管、批量监管和逐笔监管三个层次的政策梯度;三是对外汇资金实行双向流动监测,出口少收汇或多收汇均予以风险预警。
n (四)作用:一是预防和遏制逃、套汇和截留外汇于境外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外汇收支形势发生变化时,对防止外汇资源流失,保障国家涉外经济安全起重要作用;二是通过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较大程度上遏制不明外汇资金通过经常项目跨境流动,保证了资本项目管制和经常项目可兑换能够并行不悖;三是通过对外汇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外汇资金流动的均衡管理体系;四是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善、企业守法意识淡薄的大环境下,有力地配合海关、税务等部门打击走私、逃骗税等违法行为,形成监管合力。
n (五)原则: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n 单证对应、收支两线、四者统一(对外合同签约人、报关人、收款人、核销主体)、报关总价原则(以合同总价报关、以报关总价核销)。
n (六)管理对象和范围: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对象包括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或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凡向海关申报的监管方式属于需要使用核销单的,均在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范围之内。
n 二、业务内容
n (一)主要单据:
n “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
n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n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
n (二)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变更及终止经营外贸业务
n (三)出口单位申请领取核销单
企业内部加强管理
n (四)出口报关
及时上网交单
n (五)出口收结汇管理
外汇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自2008年7月14日起,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管理 :待核查账户 出口收汇说明 操作员IC卡 可收汇额
一般贸易
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比例内、超比例)
其他贸易
预收货款
n 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n 政策调整与完善:先结汇后核查、来料加工收汇比例、非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划转等。
n 其它应注意的问题
n 1、实际成交价格报关、收汇
n 2、代理出口问题
n 3、与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关系
n 4、与进口退汇的关系
n 5、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准确性
n 6、企业与开户银行的信息畅通
n 7、误入账资金结汇或划转的核准
n 8、制作IC卡与开立账户问题
n 9、企业可自行登录、查询可收汇额
n 10、预收货款、延期收款和预付货款、延期付款纳入外债(贸易信贷)管理
n 违规行为
n 1、未经外汇局核准,贸易项下收汇不通过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的;
n 2、凭伪造、涂改、借用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
n 3、凭已收汇或已进料抵扣收汇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重复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
n (六)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及核销方式
n 远期收汇备案
n 错误数据更正5个工作日
n 1.逐笔核销: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2.批次核销: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外汇局审核批次核销数据时,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相对应的原则进行。
3.自动核销: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n (七)核销服务延伸品种
n 1.远程核销:是由市中心支局利用人民银行局域网和外汇局内联网,将出口核销的一个业务终端放在县支局(或县人行),由县支局(或县人行)设专人直接为企业办理出口核销业务的一种核销方式。
n 2.代转核销:是由市中心支局以县人行与城市中心支行间票据交换功能为依托,县人民银行票据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委托,利用票据交换这一现成通道代为企业办理领单及核销手续的一种核销方式。
n 3.网上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网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单位及相关部门。
n (八)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管理
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多于或少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除按规定提供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n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n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n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n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n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n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n 7.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n 8.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n (九)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n 定义:是将出口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数据从日常监管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监管数据库,不再纳入日常考核,出口单位仍要承担继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义务,外汇管理局继续对其监管和查处的核销管理制度。
n 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提供外汇检查处罚决定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处罚备查)。
n 2.海关、法院、检察院已结案裁决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结案备查)。
n 3.经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破产、倒闭的,提供法院裁定书或工商局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注销备查)。
n 4.经主管部门证明出口单位连续两年以上不发生出口业务又未办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手续,经核实确无下落的,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材料、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注销备查)。
n 5.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证明材料的,提供差额备查申请书、差额备查担保函、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差额备查)。
n (十)逾期未核销管理
n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办理核销手续的,视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外汇局对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按月进行清理、定期催核,签发“催核通知书”,并向出口单位提供“逾期未核销清单”。
n 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单位存在如下情况,外汇局核销部门应当按规定移交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n 1.外汇局核销部门催核无结果或经催核但出口单位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n 2.出口单位收汇6个月后未办理核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n 3.出口单位未核销收汇总量达到等值500万美元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n (十一)退赔外汇管理
n 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 出口单位申请退赔外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外汇局提供证明材料:
n 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提供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n 2.已出口报关且已收汇,但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n 3.已出口报关并收汇且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n 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账凭证。
n (十二)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证的处理
n 1.遗失核销单
n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
n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n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n 2.遗失核销专用联
n 出口单位已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可凭书面报告、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资料直接到原签发银行办理核销专用联的补办手续。
n 3.遗失报关单
n (1)对于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在存储期限内(一般为一年)的进出口报关单,直接向海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有“补办”字样,同时加盖“验讫章”;
n (2)对于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进出口报关单,由进出口单位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
n (十三)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n 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在考核期内的已收汇额与同期出口额对应的应收汇额进行总量动态监测,差额较大的(包括多收汇和少收汇),经核实后存在违规情况的,进行重点监管,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同时加大对银行执行相关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
n 外汇局应加强对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跟踪调查和深入分析 ,及时上报、反馈信息。
n (十四)档案管理
n 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应按规定对出口核销业务档案进行分类管理,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均保存3年备查。出口收汇核销项下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保存10年。
核销档案应定期整理成册,专人负责。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出口单位的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各单位可自行销毁。
n (十五)法律责任
n 银行和出口单位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n 1.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一是不完整、准确填写核销专用联的;二是未及时为出口单位办理收汇、结汇或未及时出具核销专用联,致使出口单位逾期未核销的;三是错报、漏报收汇电子信息的。
n 2.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一是对不属于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入账出具核销专用联的;二是重复出具核销专用联的;三是未按规定为出口单位补办核销专用联的;四是虚报收汇电子信息的;五是不按规定办理出口项下退赔外汇业务的;六是未妥善保存有关收汇单证,发生丢失及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
n 3.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一是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二是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三是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n 4.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二是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三是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四是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远期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五是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n (十六)相关业务环节
n 1.税务部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n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在相应的核销专用联、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已核销”印章,将正常核销档案退还并由企业经办人员在《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上签收,至此出口单位即可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我省外汇局现已向省国税局提供全省的已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n 2.海关——中国电子口岸
n 外汇局的管理手段目前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2001年6月开始与海关实现全国联网,相互交换核销单和出口报关信息。2005年实现与商务、海关、工商、税务、质监等职能部门共同对进出口企业入网认证资格的网上审核。
n 3.银行——国际结算及收汇、结汇审核
n 银行应事先将核销专用联格式及印模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核销专用联应具有以下要素:经办银行名称、结汇或收账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及账号、实际收汇金额及币种、各种扣费明细金额及币种、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核销单编号、涉外收入申报号码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其他外汇局规定应当注明的。银行的出口收汇信息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实现共享。
n 特殊业务银行须注明款项来源和性质:出口信用或货物保险理赔款、福费廷业务、出口保理融资业务、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境内离岸账户划转、深加工结转收汇、外币现钞结汇、转汇等。
n 三、改革与发展
n (一)当前面临的形势
n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迅猛发展,外贸企业日益增加,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原有的核销制度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要求,核销制度面临着越来越迫切的改革压力,主要表现在:
n 1.“逐单对应、逐笔审核”的管理方式无法满足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贸易方式日趋复杂和多样化的要求,外汇管理工作人力占用严重、企业核销成本不断加大;
n 2.核销管理手段相对单一,信息技术手段利用不足,导致核销程序较为繁杂,管理缺乏灵活性,使企业感到不便;
n 3.监管信息无法与银行共享,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收付汇手续时不能及时了解企业核销情况、信用等级以及名单、名录等监管信息,不能有效形成共同监管的合力;
n 4.统计分析、预警监测职能薄弱,监管、统计信息散乱、脱节,利用率低,核销监管的效果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n 5.现行核销制度“宽进严出”的管理思路,不能适应国际收支均衡管理的要求。
n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1.严格贯彻经常项目可兑换以及贸易项下收付汇真实性审核原则;
2.贯彻贸易便利化原则,方便企业,降低成本,核销制度改革应适应市场化的要求,符合市场化发展变化,并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
3.贯彻均衡管理原则,改变“宽进严出”的管理格局,实现收支均衡管理。
4.贯彻“扬弃”原则,核销制度改革不是简单地废除该制度,而是抛弃其中不合时宜、监管成本过高的部分,继承、发挥其优越之处,并积极开拓新的管理职能和方法;
5.贯彻可控性原则,通过非现场核查体系的建立,在保证准确、全面掌握数据的基础上,在外汇形势发生变化以及贸易主体实施不当行为时,能够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6.贯彻综合、统筹考虑原则,核销制度改革的实现与海关、税务和银行等部门密切相关,要综合、统筹考虑有关协调问题。
n (三)核销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n 以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有效监测贸易资金跨境流动的真实性为核心,建立外汇局非现场核查体系,使贸易主体基本上退出具体核销程序,外汇局在准确掌握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逐笔信息的基础上,强化总量核销、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职能,对企业收付汇进行非现场核查监管。非现场核查体系需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整合监管数据资源,将进出口货物信息与收付汇信息逐笔采集、自动匹配和总量核销。同时,通过监测预警指标有针对性地对异常交易行为和重点监测主体进行跟踪核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经常项目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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