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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财会培训材料四

众所周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程序主要包括交易程序和履约程序,交易程序指:询盘、报盘(递盘)、还盘、接受和签约;履约程序包括:“证”、“货”、“船”、“款”四大环节。透过出口业务程序,不难发现,交易程序阶段,风险关键控制点在于报盘和接受,因为报盘一般涵盖合同要件,只要买方接受,就形成了合约关系,如有对出口商不利条件,那么出口商就要自食苦果;履约阶段的四个环节,每个都很关键,环环相连,环环相扣,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不过,出口业务程序虽多,手续虽繁,专业要求虽高,但目的就一个:及时如数收回货款。因此,所有出口业务的风险,譬如:货物品质风险、物权风险、政治风险、单证不符风险等,最终都可归结为:收汇风险(汇率风险不在本题目范围内,不予探讨。)。

一.收汇风险

1.银行信用收汇风险

1)信用证(L/C)方式

卖方凭信用证发货,只要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一般会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有电索条款的,则可先自偿付行取得货款,表面看来,没有任何风险,其实不然,主要风险如下:

A.  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失去银行信用,申请人放弃不符情况除外;

B.  政治风险:如本世纪初,阿根廷金融风暴,开证行或保兑行因受政府禁令约束,无法付款;再如伊拉克战争,伊拉克开证行或保兑行则不可能对外偿付,UCP600有相应的豁免条款;

C.  开证行或保兑行倒闭风险,虽然概率很小,但毕竟存在这样的潜在风险;

D.  法院止付令风险,特别延期付款信用证最方便申请人这样做;

E.  单据邮寄丢失风险,寄单行/议付行免责,快递公司背面条款,赔100美元。

2)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方式

备用信用证一般仅要求汇票和受益人书面索偿函,不需要其它单据,从性质上说,备用信用证是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对受益人十分有利。备用信用证项下出口业务,单据可两次寄给买方,特别是物权凭证要分两次,避免寄单丢失风险。其它风险如下:

A.  政治风险:同1A

B.  开证行倒闭风险。

3)见索即付银行保函(L/G)方式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一般只需要提供受益人书面索偿函、发票及运输单据副本等,受益人通常寄单给买方,采用两次寄单方式,可避免单据邮寄过程中丢失风险。主要风险:

A.  政治风险:同1A

B.  担保行倒闭,值得注意的是,间接保函情况下,担保行在国内,受益人对国内商业银行十分了解,不会担心担保行倒闭,至于反担保行倒闭,那是担保行与反担保行之间的事;直接保函情况下,注意担保行的密押是否相符,宜请当地大型商业银行核押。

2.商业信用收汇风险

1)付款交单(D/P)方式

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的一种方式,代收行交单给付款人(买方)的前提是付款人先付款。付款人不付款,代收行是不能将单据交给付款人的,即便是远期付款交单,代收行在未收到全额托收款前也不能放单。如果买方资信良好,出口商提交的又是包括物权凭证在内全套单据,那么,买方就提取进口货物,就必须先付款赎单,再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主要风险:

A.  买方资信不好,拒绝付款赎单;

B.  进口国行情大跌,进口后损失很大,拒绝赎单;

C.  进口国外汇、外贸管制而施加某种压力或限制,进口商无法付款;

D.  FOB/FCA提交运输行提单或其它非物权凭证情况下,买方完全可以不赎单,就能提取进口货物;

E.  买方倒闭破产,无力偿付。

2)承兑交单(D/A)方式

承兑交单也是跟单托收的一种方式,买方或付款人在代收行承兑后,就可取得除汇票以外的全套单据,先办理进口手续,货款则按约定时间付。界时,付款人不付,代收行也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连带责任,出口商充其量在承担代收行费用情况下取得付款人已承兑的汇票。主要风险:

A.  买方资信不好,无端拒付;

B.  买方挑剔到货品质,想方设法拒付或少付;

C.  进口国行情大跌,拒付或少付;

D.  进口国外汇、外贸管制而施加某种压力或限制,进口商无法付款;

E.  FOB/FCA提交运输行提单或其它非物权凭证情况下,买方完全可以不承兑,就能提取进口货物;

F.  买方倒闭破产,无力偿付。

3)预付货款(ADVANCE PAYMENT)方式

预付货款是汇付的一种方式,对出口商来说,风险最小,只要把握好收到全额货款后,开始生产,组织货源,报关出口,就不会有任何收汇风险。不过,实际出口业务中,有时进口商会要求出口商先生产或组织好货源,等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结果,货已生产出来或已组织好,但迟迟收不到货款,进口商甚至取消订单,如果是定牌商品或为进口商特殊目的而备的货源,就不仅不能收汇,而且处理起来相当麻烦,可能损失很大。

4)付现交单(CAD)方式

付现交单是汇付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应该买卖双方当面一手付款一手交单,卖方交单的前提是买方先付款。出口实务中,出口商往往委托所在地银行以付款交单方式将单据通过代收行转交付款人,代收行先收款,后放单。主要风险:

同付款交单。

5)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方式

货到付款也是汇付的一种,这种支付方式对出口商风险最大,因为出口商在不收钱的情况下,先将货发给进口商,进口商付不付款,何时付款,付多少,全凭进口商说了算。货到付款在出口实务中,有寄售(CONSIGNMENT)、先出后结(供港澳市场)、赊销(OPEN ACCOUNT)等形式。主要风险:

A.  进口商资信差,不付款;

B.  进口商寻找各种借口,不付款或少付款;

C.  进口商不按约定时间付款,延迟付款;

D.  进口商经营不善,财务状况差,想付却没钱;

E.  进口商倒闭破产,无力偿付。

二.预防风险措施

1.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

无论采用什么支付方式,国内出口商都可以去投保信用险,但对有些国家或地区是不会获得中国出口信用险公司核定的额度的,而且有些小型出口企业目前恐怕难以获得信保公司接受其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资格的。投保出口信用险,在保险范围内,信保公司赔偿70-90%,大大减少企业的损失,同时信用险由国家和地方各承担一部分,如果是安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那么它们出口的农产品目前承担信用险费用较低。出口信用险保的就是,买方的信誉,产品品质争议为除外责任,避险功能显而易见,缺点是,赔付比例不高,赔付时间长,申报手续繁(先申请额度,额度核准后,在额度内发货,发完货要及时申报,现已要求旬报,超过约定付款时间一个月内要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实际出险,尚需提供发票、提单、往来电讯资料、D/A项下要提供付款人承兑的汇票等。)。需要注意的是,如为付款交单,没有物权凭证,信保公司是不会赔付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有不符点是除外责任;非物权凭证情况下,按赊账投保。我司托收、汇付(全额预付货款除外)出口要求全部投保信用险,部分国家或地区的信用证出口也投保信用险(如伊朗等)。

2.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作为国内出口商,通常采用双保理方式,这样一来,索赔也好,融资也好,都十分方便。国际保理适用于承兑交单和货到付款包括先出后结和赊账,对商品的要求是,品质争议产生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为品质争议同信用险一样,是除外责任。20039月份,我司对智利出口纺织面料,就对其中的一家客户赊账180天,采用双保理方式。程序如下:

A.  先向出口保理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申请智利I买家的保理额度;

B.  中行选定智利进口保理商,14个工作日内,智利进口保理商向中行确认额度、支付方式、保理费率;

C.  中行给我司书面的《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

D.  我司与省中行签定保理协议;

E.  我司与买方签定出口销售合同;

F.  我司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发完货,备妥全套单据,包括签发给买方的国际保理协议,保理标贴,给省中行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不融资,则不提交。),交中行经进口保理商转买方(智利法律要求单据由进口保理商转交);

G.  货到目的港后3个月,买方提出质量问题,我司在两个保理商配合下,与买方达成减价10%协议;

H.  约定付款日收到进口保理商扣除10%及保理费外余款;

I.  省中行通知我司提交《应收账款冲销申请书》(贷项清单),列明:发票号码、冲销前金额、贷项清单金额、冲销后余额、冲销原因;

J.  本批保理业务结束。

保理的赔付是100%,手续很简单,费用并不高,融资也方便。

3.远期信用证叙做福费廷

远期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很方便受益人叙做福费廷业务,延期付款信用证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要视情而定。所谓福费廷,就是将受益人应收账款转让给包买行,包买行的购买是没有追索权(法院止付令除外)的,包买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视为收汇,受益人能够得到收汇核销联,用来核销外汇和办理退税。如何叙做福费廷?费率如何?

4.卖方合同责任险

卖方责任险是出口商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营业一部)申请的预约保险,对出口商出口经CIQ(法检商品)检验合格产品到国外产生的品质索赔损失给予一定赔偿;非法检商品一定要在合同订明品质标准,否则,品质争议难以妥善处理。这种险非常适合于出口商,但对保险公司来说,一开始亏得太多,现已设置最高赔付比例(一般按出口商年缴卖方合同责任险保险费的80%赔。),表面上看,出口商只赔不赚,实际上,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可用于收汇核销,可避免退税损失;同时付出的保险费相应地减少利润,也就相应地降低所得税;而且,损失差额尚可抵税。所以说,买方合同责任险值得考虑。

5.买方资信报告,建立内部授信额度管理机制

中国信保公司也好,国外进口保理商也好,它们对进口商的核准额度是有限的,出口商如欲扩大销售规模,就需要考虑内部授信管理机制。出口商对某一进口商要给予一定的放账额度,绝不可以感情用事,必须对该进口商的资信充分了解,可以委托邓白氏、美国ABC等大型征信追账公司调查,并提供资信报告。根据资信报告,出口商可以清楚地了解该进口商的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情况,从而作出准确判断,根据不同支付方式给予适当的发货额度。我司对部分合作关系良好的老客户就托收和汇付项下的发货给予一定的额外授信额度(指在信用险额度和进口保理商额度之外。),并有专门的部门跟踪监督管理,发现不良苗头,立即刹住,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降低经营风险。

6.规范签约形式,及时委托专业追账公司追讨

各国法律曾一直把合同订立的形式视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之一,现在的情况变化很大,应予关注。实际出口实务中,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再拘泥于书面形式。但是无论用口头方式,还是以行为方式表示,都留下争议隐患。如果涉及的商品品质、规格等方面有双方同意的通用标准可执行,那就容易判别,也较好处理。然而,实际情况恐怕难以如此。因此,为防患于未然,应用要件完整的书面合同工,即使未投保信用险或没有保理额度,出口商仍可通过国际大型追账公司追讨,关键在于要即使追讨。我司业务员通过网上聊天室与加拿大B公司达成共识,由我司传真给B公司相关形式发票,B公司收到形式发票传真件后汇付25%订金,余款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我司先后传真4票形式发票,B公司相应付了4票预付款,随后我司按D/P要求,通过省中行将4票单据相继寄达B公司指定的代收行。第一套单据于200211月寄达代收行,最晚的第四套单据也于20034月寄达同一代收行。直到20037月底,省中行尚未收到一票货款。经查,第一票货物200211月份抵达卸货港,最后一票也于20044月抵港,而且,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的。省中行多次催要货款,代收行均未回复,也未付款。这些票货虽投保信用险,但过索赔时效,同时无物权凭证,即使在索赔时效内,信保公司也不会赔偿的。我司只好于20031028日向美国ABC追账公司申请追账,此后,追账公司采取一些列措施,促使代收行很快全额付款。好在本次追讨对象不仅是付款人,还包括有过失的代收行,所以追讨比较方便。

 

                      安粮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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