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通过签署协定,在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其涵盖的领域包括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贸易便利化、争端解决机制等。
目前,海关参与的自贸谈判,已经开始实施和完成的有6个,分别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已签署)。
有关贸易便利化的简要介绍如下:
一、《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简介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共分三部分十六条,即目标、全面经济合作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早期收获、其他经济合作领域、时间框架、最惠国待遇、一般例外等十六条。就贸易便利化而言,
各缔约方同意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并在推动和便利货物贸易、标准及一致化评定、海关合作等领域加强合作。
二、《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内容简介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共分12章85条,主要包括初始条款、一般定义、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透明度、投资、争端解决、管理和最终条款等。
在贸易自由化方面,中巴两国将分两个阶段对全部产品实施降税。第一阶段是指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双方对占各自税目总数85%的产品以不同的降税幅度实施降税,第二阶段从协定生效第6年开始,双方将在对以往实施情况进行审评的基础上,对各自产品进一步降税。目标是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在照顾各自关注的基础上,使双方零关税产品占税号和贸易量的比例均达到90%。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双方将以完全获得和40%区域价值成分(即增值百分比)作为原产地判定的基本标准。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方面,双方将在开展双边强制性合格评定结果互认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提高贸易政策透明度等方面开展合作。
在反倾销、反补贴、全球保障措施方面,双方将保留在WTO相关协定下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双方参照WTO保障措施协定和国际自贸协定的通行做法,设立了双边保障措施条款。
除货物贸易自由化外,协定还就投资促进与保护、投资待遇、征收、损害补偿以及投资争端解决等作出了规定。
三、《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内容简介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共分14章121条,主要包括初始条款、一般定义、货物和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程序、贸易救济、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透明度、争端解决、管理、例外、合作和最终条款等。就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而言,
双方海关当局作为主管机构确保海关程序和实践具有可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度,应当就涉及有关海关议题的《双边海关行政互助协定》进行磋商。
在预裁定方面,双方应就税则归类及货物是否具有原产资格做出书面预确定并公布预裁定。货物原产地的预确定应当在150天内作出。
在贸易便利化方面,双方将在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领域增进合作,以便利双方的市场准入。双方保证在要求进行符合强制性合格评定时,同意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互认协定(MRA)可行性研究,并公布或经要求向申请人通报每一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或预期完成时限等。
在透明度方面,双方保证迅速公布本方与本协定项下任何事项相关的措施,并在上述法律、法规、程序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决定实施前,给另一缔约方和另一缔约方的利益关系人提供一段可向适当的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等。
四、《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内容简介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共分18章214条,主要包括初始条款、总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海关程序与合作、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投资、知识产权、透明度等。就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而言,
双方海关当局确保海关程序和实践具有可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度,确定海关估价和税则归类应适用的标准,明确各方境内的进口商有权申请复议诉讼,并开展海关合作,在海关程序的实施与执行以及双方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方面相互给予协助。
在预裁定方面,双方应就当事方提供关于货物税则归类和原产地的做出预裁定。规定应在60日内做出商品归类裁定, 90日内做出原产地裁定。
在货物放行方面,双方应采用高效快捷的程序,使得货物在抵达后48小时内放行。
双方将应用低成本、高效率的物质贸易环境下的自动化系统和信息技术,实施风险管理以便利低风险货物通关放行,公布各自的海关法及行政程序,并指定咨询点。双方还就快件监管、海关程序的审议和举行磋商等做出了安排。
五、《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内容简介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共分14章115条,主要包括初始条款、总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贸易救济、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投资、经济合作、争端解决、例外、总条款和最后条款等。就海关程序而言,
双方海关当局作为主管机构通过迅速公布各自管辖海关事务的法律法规、设立咨询点处理海关事务相关人士的咨询等,增加海关程序的透明度。
在原产地方面,双方就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申明获得优惠待遇、原产地核查、原产地证书的免除以及记录保存要求等,分别设立了具体措施的条款。
在预裁定方面,双方应就对符合原产地规定的申请在60天内作出做出预裁定。
双方将实施风险管理以便利低风险货物通关放行。并对各方境内的进口商申请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信息的保密以及第三方发票等做出了安排。
六、《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内容简介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共分17章201条,主要包括初始条款、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海关程序及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就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而言,
双方海关当局作为主管机构确保海关程序和实践具有可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度,便利货物通关放行,并确定了海关估价和税则归类应适用的标准,明确各方境内的进口商有权申请复议诉讼。同时,双方建立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协商确定相关海关程序和标准,解决争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合作与互助的协定》的实施与执行方面开展合作,相互给予协助。
在预裁定方面,双方应就税则归类及货物是否具有原产资格做出书面预确定并公布预裁定。货物原产地的预确定应当在150天内作出。
在货物放行方面,双方应采用高效快捷的程序,使得货物在抵达后48小时内放行,并在各自国内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提交担保后提取货物。
双方将应用低成本、高效率的物质贸易环境下的自动化系统和信息技术,包括信息数据在货物到港前的提交和处理等。此外,双方实施风险管理以便利低风险货物通关放行,公布各自的海关法及行政程序,并指定咨询点,利益相关人可就有关海关事务提出咨询。双方还就快件监管采用单独和快速的海关程序、海关程序的审议和举行磋商等做出了安排。
各协定具体条款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查阅
(来源:海关总署)